據說是富二代偷拍女星、女模的案件,近日在媒體上演緋聞連續劇,媒體報導的焦點,先是放在被迷昏偷拍的受害者,之後逐漸把重點移轉到影片中的其他主角。此事頗為有趣,原本應該涉及檢警的內部紀律,以及我們對於尊重個人隱私的原則,但是眾人的注意力卻被連台好戲移轉,渾然不知這是媒體被公眾集體放縱而恣意妄為。

  說是好戲,是因為我們從歷年來媒體對於相關議題的報導慣例,幾乎可以意識到,媒體會採取「擠牙膏」的方式,讓這個議題的新聞效益發揮到最大:先是暗示,接著就是向報導鎖定的候選人進行查證,等到當事人否認後,再把更大的消息揭露出來。媒體幾乎不愁受訪者的否認、拒訪,這幾乎已經成為媒體經營的固定手法,一個議題透過這種方式,生命週期可以延長到數週。台灣的媒體經營環境艱困,名人緋聞、政治揭弊、黑心食品相關題材的報導,幾乎成為新聞的主體,因此,擴大新聞題材的效應、生命週期,從媒體的報導手法就可以略知一二。

  但是,怪異之處也就在此。本案據說始於受害人的檢舉,似乎檢警知情在先,媒體隨後透過其他管道得知。然而,檢警正在偵辦的案件,相關單位卻任由影像不斷外流、揭露,這是檢警已經放棄「偵察不公開」原則?還是內部有資訊保密的漏洞?或者,這是媒體比檢警更早一步偵知本案,以致於檢警也對於媒體手上握有的訊息有濃厚的興趣?
  
  我們可以預見的是,這類新聞繼續往下發展,結果就是,在「富人+女星」的道德大帽子,以及公眾的壓力下,受害人反而要出面解釋自己為何會被害、甚至被騙。這種情形我們並不陌生,數年前電話詐騙在台灣還很盛行時,媒體報導下的受害人,幾乎無可避免的都要有一番公開剖白,從「何以沒有看出電話詐騙的意圖」,到「為什麼會相信電話詐騙所編造的怪異理由」。這似乎已經形成新聞採訪的慣例。媒體似乎認為人的判斷力,理應可以清楚的分辨欺騙與真實,以致於被害人「竟然」會受制於詐騙集團的事件,是一種奇怪而值得報導的議題。
  
  我們對於偷拍、詐騙案件的態度,在這類緋聞案件也不斷重現。所以,偷拍事件中的受害者,就必須要在媒體的檢視下,不斷的解釋被拍攝(入鏡)的理由,以及澄清自己的動機。我們對於犯罪受害者有道德潔癖,我們習慣於從「動機是否單純」,來決定受害人值不值得同情。
  
  這是個與現實脫節的狀況。儘管大部分人都有社會經驗,對於人在江湖身不由己、甚至必須在心知肚明的情況下吃明虧吃暗虧的情形,有豐富的經驗,對於人與人相處之間無所不在的權力關係,也都有深厚的體會。然而,一碰上媒體報導,我們立刻把自己的實際經驗抽離出來,像是沒有社會經驗的青少年,在觀賞戲劇一般。同理心在這個脈絡下消失無蹤,我們都像是事不關己的局外人。
  
  我們也很少去質疑媒體,在報導形式上的正當性。梅鐸的媒體帝國,因為在英國以監聽方式刺探新聞所引起的風波,引發重要幹部辭職,甚至迫於壓力下開始討論媒體分割經營的議題。然而,台灣對此議題的理解,卻幾乎只有梅鐸的華人妻子在聽證會上的護夫舉動,我們對於新聞媒體的理解,幾乎像是個跟西方平行的小宇宙。我們有自己的一套,外界全然與我無關。台灣媒體在道德的掩護下,幾乎享有不受約束的自由度。
  
  這是我們的悲哀。不過,這種悲哀也只有當我們成為新聞報導的主角時,才會有深刻的體會。

本文轉載自2012-8-14《台灣立報》http://www.lihpao.com/?action-viewnews-itemid-120945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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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anchuo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